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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资出口新规汇总

时间:2020-05-06   访问量:322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2020年第12号)等相关文件。现目前各个条线出口医疗物资有何新的要求和变化,汇总梳理如下:


一、货运渠道


01

“5和12号公告”中涉及5类医用物资

▶1.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5号公告)

▶2.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12号公告)

02

53号公告”涉及其他7类医用物资

 ▶1.提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

 ▶2.提交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03

非医用口罩

▶1.针对中国质量标准的验核。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的(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申明,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2.针对国外标准的验核。凭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和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申明进行验放。


二、邮递渠道
通过邮寄出境的防疫物资,符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的个人自用物品限值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

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要求的,海关不实施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由收寄件个人对寄递物品质量安全负责。

对于超过规定限值的(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除外),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并按照货运渠道出口医疗物资具体要求实施监管。


三、快件渠道

个人物品类快件(B类快件):寄递出境的防疫物资,符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的个人自用物品限值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

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要求的,海关不实施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由收寄件个人对寄递物品质量安全负责。

对于超过规定限值的(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除外),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按照货运渠道出口医疗物资具体要求实施监管。


四、电商渠道 

以9610监管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防疫物资,参照邮递物品和个人物品类快件(B类快件)进行监管,

对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的商品应转普通货物通关。


疑解惑

1

问: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5类医疗物资产品出口,12号公告出台后,5号公告是否继续执行?

答:5号公告继续执行。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

即如果5类医疗物资产品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为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的企业。

2

问:对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生产厂商是否需要列入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

答:不用。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按公告发布之前的方式执行,

生产企业不必在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

但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时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3

问:我给自己在美国的亲戚邮寄1箱(50个)口罩,需要提供什么资质材料吗?

答:按照相关规定个人通过寄递渠道的个人物品价值在2010年43公告规定的限值内的,

由收寄件个人对寄递物品质量安全负责。您寄出的口罩如果价值低于1000元人民币,确属于个人自用物品的,

是可以不用提供物品质量安全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4

问:我想通过国际快件寄递100箱价值3万元的口罩和手套到德国,供公司在外员工使用,请问如何通关?

答:海关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以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因此,该批物品已超出个人物品规定限值,不能按照个人物品办理通关手续,应转普通货物通关。

建议您按照货物规定办理相关通关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报关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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